澳门公司变更  
澳门法律中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
一. 一人有限公司之名称
 
根据澳门商法典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之商业名称,应加上“一人有限公司”,而以葡文书写时,加上“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或“Sociedade Unipessoal Lda.”。而英文则不受此限。
 
二. 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任何自然人得设立有限公司(意即法人股东不得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其公司资本以独一股构成,且在公司设立时仅以其为唯一之权利人;该公司受一人有限公司之特殊规定及适用于有限公司之经作出必要配合后之规定规范。
二、一人有限公司之规定适用于仍维持一名股东之原为一人公司之有限公司,以及适用于在九十日内仍未重新设立多名股东而后来转为一人公司之有限公司。
三.单一股东与公司之间之法律行为
1、公司与股东之间之直接或透过他人而订立之法律行为,应以书面为之,且须对遵从公司所营事业为必需、有利或适宜者,否则无效。
2、对上款所指之法律行为,与公司无任何关系之核数师应预先编制报告书,该报告书内尤其须声明公司之利益已获适当之保障,以及该行为符合市场上之一般条件及价格;否则有关法律行为不得订立。
四. 单一股东之决定
对法律规定属股东议决权限事宜之决定,应由单一股东亲自作出及将之在为此目的而设之簿册内登记,且由单一股东及公司秘书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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