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办事处注册及变更  
注册澳门办事处的条件及手续
外地公司欲在澳门成立一常设代表处 ( 即章程规定之住所及主行政机关不设在澳门,但在本澳长期经营之分公司 ),须递交以下的文件作商业登记用 :
1、总公司章程 (备忘录)
须由公司所在地的公证员证明其与原件一式无讹,真实及完整。
2、关于在澳成立分公司之决议议事录
2.1 代表之委任:公司指派至少一名代表,可全权代表总公司签署有关在澳门成立分公司之设立文件;
2.2分公司之名称;(注1:分公司之名称须采用总公司同一名称,但 “分公司”之字样,则可选择采用)
2.3关于在澳门设立之分公司营业范围;
(注2 : 由于分公司之性质为发展及执行总公司之业务,因此分公司营业范围必须与总公司在其章程内列出之营业范围类似或有关联。)
2.4 用于分公司之资本额、分公司之地址;
2.5 委任至少一名在澳门设有住所的分公司业务代表人;
2.6 指出澳门的代表人之签署方式,才使公司行为及合同有效。
3公司注册地的公证员作出一证明,以证实:
3.1该公司是根据当地法律成立;
3.2议事录上签署人的签名式样为真实;
3.3签署人有权力通过该议事录;
3.4该议事录是符合当地法律和该公司章程。
※   公司注册地的公证员尚须提供一份由当地有权限机关发出的“Apostille” (Convention de la Hayes de 5 Octobre 1961),以证实公证员之签名式样及印鉴。
※   任何无法出具由公证员发出之证明时,均须透过 “领事认证”(由中国驻当地之领事作出声明) 以证实签署人 / 签发机关有权限发出该等文件。
4、接受职务声明书
每位接受总公司委任的代表人,须签署声明书。
备注:
上述所有文件须以中文或葡文提交,若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作出,
则需再附上中文或葡文译本。而外地的公司章程只须翻译最主要部份,如商业名称、资本额、注册地址及拟在澳门经营之项目。
若有关译本是在外地作出,可由中国领使馆发出证明;如当地公证员可使用中文,则可由公证员证明;若翻译是由独立人仕出任(其资格为非公司之利害关系人),该翻译人员须亲临本澳签署一份译本证明书,并在本澳公证员面前声明该译本是由其作出及忠实于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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